監委不能超然 誰來監督

廿多年前筆者初任考試院保訓會創會委員時,曾疑惑喝花酒被懲處而向保訓會提出救濟之公務人員,何以警界居多?後發現警界獨有之三級連坐制,其督察體系發揮了相當之功能。一經舉報、查證屬實,立即記大過並調地服務。

曾幾何時,內政部前政次陳宗彥在臺南市府任職期間疑涉關說、接受性招待案,鬧到全國沸沸揚揚;監察院提案彈劾,雖調查報告詳實明確,卻仍以「事證不足」爲由,經投票以懸殊比例未通過。衆所周知,警政署爲內政部下轄之三級機關,全國警察約七萬人力,職司全民治安,此案不啻周知文武百官,內政部上司之官箴標準如是,全國百姓何以服之?政務長官的手原來永遠指向他人,對自己卻用最低之標準,甚至毫無標準!請問難道不是職司風憲的監察院放縱造成的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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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政務人員的道德尺規,須罪證確鑿、指證歷歷,卻無視倫理官箴爲何物時,何以爲國家公器之所繫?觀諸監察院近年來之表現,難道只剩法官風紀可辦?當成爲無牙老虎時,不如轉型成西方人權委員會性質,然明顯與現行憲法制度不符,況現行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委員也非全部監委人數,行使彈劾權時仍要回到審查會表決。欲彰全國官箴,監察院之官箴首應超然獨立、迴歸專業,方爲治本!

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十八條載明:「憲法或法律規定須超出黨派以外,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政務人員,準用本法之規定」,包含了監察委員、大法官、考試委員、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、中選會委員、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委員;前三者爲憲法位階之特任官,後四者乃由法律規定。然晚近監察院、大法官、通傳會…諸多重大案件之爭議,時時引發不夠超然之疑慮,已到了應痛切檢討之際!

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十八條,雖準用該法相關規定,如第五條第一、二項,「公務人員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,但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。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、機會或方法介入黨派紛爭」,及第六、九條等,但本法適用對象所稱之公務人員,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、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依法任用之職員(第二條),政務人員準用未必貼切,且無罰則。事務官雖另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懲處,而政務人員無法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。如此,超然獨立機關若不超然獨立時,誰來監督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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具體建議,修法爲較速和可行之方式,修正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或監察院組織法,除委員不得有黨籍外,在黨務系統曾任職相當年限者均應加以限制,更應有制裁條款。絕對的權力,絕對的腐化!法律不外社會通念,無論陳宗彥案、高端疫苗採購及封存案、萊豬案…當獨立機關的決定離民意愈來愈遠時,如不趁早止血,對得起全國納稅的升斗小民嗎?而公器又豈容政客任意踐踏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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